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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要融入公司的DNA

2014年10月14日 08:45

食用油事件又再掀波,想起三週前金管會要求自明年起食品、金融、化工等行業203家公司須發布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實別具意義。上週巧遇一位合庫退休的老同事,看來有點興奮:「我們早就在2006年發布金融界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老實說,是否第一份報告,我沒去考證,但絕對是「先烈」,因為當初發布時還被一位監理主管調侃為「閒閒沒事」。其實在更早時候(2005年),我也曾專文談到2003年的「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文中雖肯定此一針對五千萬美元以上專案融資應遵循對環境/社會的影響評估原則,但也因須以授信對象的社會責任為基礎,故當時僅能暫以具理想性的「空谷足音」視之,日昨報載已有本土銀行主動宣示採用赤道原則,深感敬佩。

早年談CSR,常聽到有人引述經濟學巨擘Milton Friedman 1962年的言論: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賺錢(increase its profit)。其實這種說法對傅利曼是不盡公平的,因為傅利曼的論述還有後段:「如果企業是依循遊戲規則,也就是說在絕不欺騙耍詐(without deception or fraud)的條件下進行公開且自由的競爭」,換言之,賺錢仍要秉持誠信商道,而在食用油中摻假混充、瞞騙詐欺,早已違反基本規則;企業不賺錢固然不能奢談社會責任,但賺錢決不是唯一的責任,如果賺的是黑心錢,更不是傅利曼所說的「賺錢」,根本沒資格談社會責任。

 全球有許多理論、規範或倡議在討論CSR,有以金字塔階梯模型闡述者(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及行善責任),如Prof. Carroll;亦有聯合國倡導的「責任投資原則(PRI)」、以及歐盟、國際標準組織、世界永續發展協會的規範、再加上前述的赤道原則等,只不過諸說紛云,有些不夠專業,有些不夠具體,有些不易記憶,有些略嫌高調,其實都影響企業踐行的難度。因此過去八、九年,我在應邀演講CSR時,常以兩種方式介述。其一是以Profit、Planet、People所謂3P原則為基礎,自認簡明易懂易執行,聽眾也不致聽後即忘。其二則是以Socially Responsible Ice Cream(對社會負責的冰淇淋)為切入點,藉美國某知名品牌冰淇淋的小故事引發聽眾興趣,再介紹該公司的任務聲明,歸納公司獨特的三大任務:Social Mission、Product Mission以及Economic Mission,衍生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範例。

一家冰淇淋公司的經營宗旨難道勝過學者的一家之言?或是國際組織的智慧結晶?只能說該三大任務相當務實,而且執行到位。以經濟任務而言,強調在「永續財務的基礎上」成長,以提升各利害關係人的福祉,但不會唯利是圖,也不會陳義過高不提賺錢。產品任務則主張尊重地球與環境來產製最佳品質的產品/服務。至於社會任務則著眼以創新方式改善社區生活品質(包括國內外的大小社區),在實踐理念方面,就可以發現該公司原料採購以弱勢農場、不破壞生態者優先、雇用員工以弱勢家庭、社區居民為主,生產過程強調愛護地球、持續回饋社區/顧客,甚至因餅乾供應商為菸草公司所併購而拒用某種餅乾為原料等,都顯示公司已將社會責任融入每一作業流程中,使CSR成為公司基因的一部份。一旦社會責任成為基因,食品安全就只是最低的標準,因為公司還有更高的目標要追求。

金管會早於2010年即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頒訂誠信經營等守則,以落實CSR,並於2011年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年報或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其實踐社會責任的制度與措施。此次金管會於高雄氣爆、食品安全事件的硝煙中,推出三種行業須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政策,更是適時適切,相信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應會在最短期間內參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列出報告之規格。

不過選定三種行業優先實施,固然可以呼應時事,但社會責任應該是各行各業共同的使命,故可不必以行業為選擇標準;如擬逐步推動,不妨考慮資本額、營業額、EPS等指標,更能反映企業受益於社會從而進行回饋之必要性。其次,過去不少企業以為捐款或慈善活動即為CSR,甚至是捐款予董事長關係人所主持之財團法人,一魚兩吃,不僅誤解CSR,而且是濫用CSR之名遂行私人目的,製造另一種社會災難。所以呼籲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在規劃CSR報告內容時,宜聚焦於可以融入生產、採購、研發、行銷等作業流程的項目,務期社會責任成為公司的DNA,才不致流於膚淺的形式,一勞永逸、根本解決。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4.10.14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