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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招待會所的迷思

2022年12月1日 22:18

街上愈來愈多「白底紅牌又非小黃」的車輛穿梭,一般稱之為多元計程車,不少消費者也頗樂見有多元的選擇,我不禁想到監理單位頭腦現代化的重要。

 

多元計程車源自2016年10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的修正,記得當年6月,市場盛傳交通部有意取締叫車平台,我在報端發表「當管制遇到創新」一文,並連同2015年9月所寫「科技創新翻轉特許行業」,以及2015年12月「數位浪潮顛覆傳統監理理念」,提供時任交通部長的賀陳旦參考,不數日,部長即回復將會審慎考慮,接著有法規修正,很快就有多元計程車的問世。對賀陳部長劍及履及、配合共享經濟潮流,勇於負責,沒有政黨之見,研發可行的創新方案,值得尊敬。

 

其實當年捎給賀陳部長的文章中,談的不只是叫車平台,而是以ride-hailing service為例,討論各種特許事業,在數位時代,背景環境已有翻天覆地改變,有無繼續維持或調整定位的必要。記得文中特別提到當時舊金山華裔市長Edwin Lee對新商業模式所說「促育其成長、現代化其法律、正視其趨勢」,該市市議員Mark Farrell對同一議題更直率指出,「21世紀的經濟,不要被上世紀過時的法律及僵化的規定所扼殺,當時根本無法想像有今日的科技」。我們的行政、立法部門都應該再三咀嚼。 

 

同一文章我提到,金融業也是特許行業受創新科技顛覆的典型實例,其中以支付、匯兌最為顯著。翻閱近期新聞,居然發現六、七則與地下匯兌業者有關的報導,無非是匯兌業者私下經營招待會所、結交檢警高層、出入會所竟有百官圖、甚至暗示與地方首長有關,試問如果匯兌可合法經營,或如日本、歐盟得由非銀行以輕度管理(light touch)方式營運,業者何須刻意結交司法警察、期盼關愛眼神?2021年初修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難道毫無作用? 

我國《銀行法》第29條,早年仿效日本,將收受存款及辦理匯兌列為銀行專屬業務。沒錯,在稍古時代,民眾如有匯款或委託支付的需求,即因技術及資本門檻甚高,需委託銀錢業者包括錢莊、票號處理,近代更因時間風險,常需通匯銀行、SWIFT介入承擔重要的角色。匯兌在本質上的確類似存款,但因科技進步,匯款履約風險因短期可以結清而大減,歐盟於2009年發布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容許非銀行擔當匯款,以利普惠金融發展,而日本也於同年通過資金決濟法(資金決算法),容許非銀行擔任小額匯款,國際趨勢已甚明顯,也符合2007年世界銀行發布的匯款通則,倫敦街頭常見的匯款小店就是一例。 

 

2018年11月27日我在「櫻桃落盡春歸去」一文中,研討求變求新的科技匯款業者,因國內法規過時,而誤觸法網,在國外備受肯定的作業模式,卻不能見容國內法律,該以「櫻桃支付」為名的業者情何以堪。其後我因病臥床經月,未再追問此事,近日因新聞事件,見地下匯兌業者依然在違法陰影下討生活,始知去年電子支付機構條例的修正,諸多限制,除移工匯款外,僅限基於非實質交易,於機構帳戶間款項的移轉,對照國際實務,似乎仍嫌為德不卒,看樣子傳統觀念一時尚難撼動,地下匯兌業者的會所的繼續存在,恐怕就是一項指標。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22.12.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