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的知其所以然
2018年5月22日 18:18管中閔事件,沸沸揚揚百來天,唯一正面的作用應該是一夜之間全面提升了國人對於「獨立董事」的認識,但相當諷刺的是政府官員對獨立董事的了解,反而顯得模糊而退化。
曾與一位部會首長討論其新工作,當時我曾表示:「知其然不難,因為法律條文都在;但對領導者較重要的是,知其所以然,才能掌握原則,通權達變。」想知道「獨立董事」的意義及規範,不是難事,只要檢讀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條文即可,但要通曉並活用獨立董事制度而且中規中矩,則要對資本市場運作有所認識。不過從最近新聞事件看來,有些政府官員竟連「知其然」也沒能做到。
一位具發言人身份的高官,於事件一開始的發言,顯然是不了解擔任獨董係資本市場的公開資訊,而公立大學均與上市公司透過「產學合作」訂有回饋機制,這也就罷了,因為此君在學時尚無此一法律條文,勉強可以原諒。但俟了解出任獨董係經校方同意後,竟對媒體表示,擔任獨董雖可以,但擔任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尚未經校方同意仍屬缺失。罔顧依最新法令,獨董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是依職務而當然產生的結果,學校同意擔任獨董時對此當然兼職早有預見。事後為扳回一城,這位高官又以「酸言」方式面對鏡頭表示管某人當選獨董後不等學校同意先行上任,「你們知道,早上任早拿錢嘛」、「獨董待遇很好的」,這就是不知其然的意圖污衊。固然其發言的司馬昭之心是要醜化人格,但如了解公司法及市場實務,應該知道股東會選出董事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董事會,換言之,選完就取得董事職權,何須俟學校之同意。
或許有人認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大學教師擔任獨董須取得學校同意,但這是教師與學校間的關係,無礙其董事身份之取得,也不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至於「早上任早拿錢」的說法,雖然不清楚特定公司的作業,但大多數公司都是在營業年度結束後,才進行董事酬勞的核撥,實在不必藉此影射,反而自曝其短。
話說回來,我國原無獨立董事制度,倒是有其他國家少有的「監察人」制度(與德國法的監察人不同),後來在上市審查階段導入「外部董事」,再逐步進化為證券交易法的立法。早期我曾反對在無配套措施下,驟然以「監察人績效不彰」為由,改採「獨立董事」,主張須先了解「績效不彰」的原因再對症下藥。2005/10至2006/7寫有三篇專文「獨立是形容詞還是動詞」「如張生當選獨立董事」以及「詠蟬」均可看出當時的見解。其後因證交法修法完成,獨董制度逐漸成形,故轉而研議如何貫徹制度的精神。行政院任內,還在院會中交代研議獨董提名及選舉方式的改良,以達到證交法第14-2條的立法宗旨。
近幾年來我也陸續於2014/5~2015/1發表「安倍第四支箭」、「當雀兒喜遇到亞當斯密」以及「趙少康辭獨董?」等文,獻言如何藉獨董的提名及投票方式強化所謂「獨立性」,並增進國人對獨董的認識。由近來金管會就獨董積極發言的表現言,應該是想真正落實獨立董事制度,而不應只是計較大學教授兼任獨董的問卷調查,也許這正是重新檢視獨董立法十年成效的機會,不但要只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
如果首長乃至行政院長官對此建言感到猶疑,不妨去請教「蔡英文總統」,因為在2005/9/29立法院初審證交法時,當時有一位「蔡英文委員」曾發言反對以獨董取代監察人,聽聽她當年的話語,應該可以啟發一些改革的靈感,至少要讓管中閔的委屈有些代價!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8.05.22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