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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能挺住的房屋稅

2016年7月26日 18:04

房屋稅是財產稅,財產稅有一重要理論就是「樹果原則」,只對果實課稅,不會課及樹木本體。對沒有果實的樹課稅,就會課到樹皮、樹幹甚至樹根。所以單純「持有」財產,不會被課稅,一定要課,通常也是針對財產的孳息,例如股票的股息、存款的利息,那也講得通,因為有實際現金的流入(果實),人民還可以負擔。

但有少數財產,因為易於掌握,就被挑上針對「持有」狀態來課稅,例如:土地、房屋、汽車等。汽車不算生存必需品,又有空汙爭議,課之無妨。但自有房屋與其他財產不同,是安身立命所需,雖購價不低,但因自住不會產生任何收益,反而要維護修繕,只有現金的流出,人們開始感受壓力。

自住房屋如果稅額太高,會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如果高到無法負擔(例如老年無收入的人),就要少吃一口飯來繳稅,從而生存權受到影響。而且也明顯侵蝕房屋財產的本體價值(樹木),這就威脅到財產權,而這兩者都是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如果地方政府還想溯及重評老屋的價值,衝擊就難以想像。

有人說,世界各國都課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沒有房屋稅,地方政府「挺不住」,但稅額太高,我怕人民會挺不住(尤其是明年計算公式調整,甚至回溯核課)。而且我的了解,也不是每個國家都課房屋稅,澳洲就不對真正自住的房屋課稅,至於超過自住目的一人多屋,則採累進課稅,表示國家有注意民生最基本需求,但也懲罰囤房炒房。

沒錯,許多國家有財產稅(property tax),不少批評我的人,都以他們熟悉的美國某一州來舉證。其實美國每州規定不同,但是美國財產稅進行評價時,不會隨意溯及、調漲也有上限,最重要的是,日後賣房屋繳納所得稅時,以往繳交的財產稅可以扣除,所以國情不同,規定也不同。

又有人說房屋稅沒有違憲,並簡單以大法官第369號解釋帶過。第369號解釋是民國82年民進黨支持抗繳房屋稅運動後,司法院在民國83年做出的解釋。但該解釋只認定房屋稅條例符合憲法第19條,也就是「已經過立法才課稅」,表面合憲,然而並沒有觸及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甚至解釋理由中談到與土地法第187條「自住房屋免稅」不一致時,也沒有闡述該條關懷人權的高度,所以我談的違憲是講第15條,而不僅是第19條。23年前民進黨主席是以基本人權為由抗繳房屋稅,相信對第369號解釋沒有回應憲法第15條,應該相當失望吧!

也有人說,土地法是普通法,房屋稅條例是特別法,理由是第369號解釋後,房屋稅條例第一條已配合修正,變成「課」房屋稅的基準。但請注意,如講特別法、普通法關係,國人只要把土地法第147條與187條並列,就可以發現土地法是「不課」房屋稅的特別法(第147條規定除本法外不得對建物征稅、第187條對自住房屋免予征稅),這點恐怕也是大法官可以傷傷腦筋的地方。

如果今天中華民國國民願意共體時艱,繳納房屋稅幫助地方建設,基於尊重憲法及其他法律,考量民眾負擔能力,地方政府訂定的計算公式難道不應「謙卑」嗎?而且房屋稅條例第11條「逐年遞減」原則、「扣除地價因素」原則不被尊重,甚至用其他因素予以變相加回,難道不是有「違法」之嫌嗎?財政部逕自取消2010年標準單價不得回溯的規定,難道不應解釋嗎?

說違憲違法,也許有點聳動,何不坐下討論一個讓政府、民眾都能挺得住的房屋稅?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6.07.26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