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金融應有「基礎設施」
2016年3月24日 19:33上月在本報發表「P2P慎始強於慎終」一文後,接到分別來自海峽兩岸的回應,且都是本身實際或曾經參與P2P運作的人士,其中有平臺業者、有資金提供人,當然還有資金的需求者。
由於該文發表於大陸「e租寶」P2P平臺出事後不久,對岸的朋友更分享農曆年時返鄉,發現鄉親受懾於這500億人民幣弊案,P2P竟成為親友拜年賀節以外的另一熱門話題。
P2P到底能不能推動?我的看法是可以,但要「慎」,換言之要有仔細的規畫。大陸因阿里巴巴帶動電子商務發展,進而衍生出「支付寶」「餘額寶」跨入支付、投資領域,連帶使互聯網金融、Fintech炙手可熱,台灣不少業者怪罪政府管制太多,以致在電商及網路金融方面瞠乎大陸之後。但前文也提到大陸自去年七月迄今已開始有收網的動作,然而兩岸政策不同方向的轉變,其實不外是「鬆久必緊,緊久必鬆」的戲碼,不足為奇。重要的是,P2P金融要有什麼樣的infrastructure(基礎設施)?
借貸以信用為基礎,因此信用調查(徵信)不可避免仍是P2P業務的重要元素。「e租寶」成為弊端,不是借款人信用出錯,而是根本沒有真正P2P的借貸。但如有大陸業者真正想做P2P,則仍須面臨徵信資料完整性的問題。大陸的中國人民銀行長期(1997年)以來有一信貸登記系統,並逐漸發展成為徵信中心,其資料庫號稱全世界最大,但是否能成為P2P的助力?以曾任人行副行長現任教於清華大學的吳曉靈於2014/6新金融聯盟成立大會中的演講看來,人行徵信中心僅有貸款資料,參考價值有限,而且成本太高,開放的實益不多。這也間接說明目前在大陸營運的P2P平台,基礎相當脆弱。
我曾在專欄或演講場合,多次提到美國P2P業者Lending Club成功並上市的經驗,也談過Social Finance(Sofi)獨特利基的經營模式,其實美國業者包括Funding Circle等能迅速達到某種規模,有一共同原因,就是FICO的介入。FICO代表信用評分公司(Fair and Isaac Corporation),是運用兩位工程師Fair及Isaac所研發創設的公式,對個人進行評分。透過對自然人客戶的信用資料(包括償還記錄、帳戶往來、受信類型、年限)以及社會活動進行量化,由評分系統產生300-850的分數,各分數也代表不同的違約可能,(例如高於800,違約率為1/1292),數十年來被廣泛運用在各種個人授信的審核,當然授信機構不會以FICO分數為唯一准駁依據,但不可否認是一種重要參考。台灣由銀行界共同設立的聯合徵信中心,經過多年運作,累積深厚的專業與經驗,也是不少新興市場取經的對象,其實大可趁此時機,創建類似美國的FICO制度,以為P2P運作的基礎。當然資料庫分享及信用評分提供的法律依據,也應趁此予以釐清。
另外有一重要問題,長久以來我國金融主管機關認為「借貸」行為法所不禁,也非銀行專營,因此融資公司不屬金融監理範圍。此種思維在以往尚無錯誤,但隨科技進步,借貸平台藉互聯網、大數據、行動科技之助,可迅速發展至驚人的規模,這已經符合德國「信用機構法」中所謂「商業化經營之規模」的境界,換言之,因其規模已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傳統思維能否繼續,恐怕要重新思考。而且各國P2P發展結果,資金提供者都以投資人自居,就要計議不特定人投資保護的問題。更何況以美國Lending Club成長經驗看,由單純平台到跨業(銀行)合作、再到向證管會申請發行債券,多次蛻變都代表不同盈利模式、風險承擔、監理寬嚴的思維,都是台灣規劃P2P基本設施,應納入考慮的元素。如果真認為P2P能夠反應電商時代需要,將地下金融檯面化,就要「迅速又確實」盤算這慎始的功夫。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6.03.22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