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新規定對柯文哲的啟發
2015年10月13日 19:51半年前當新聞報導出現「悠遊卡董座砍薪」、「董事會打臉柯文哲」的標題時,我就對學生說,出現這種爭議,其實並不奇怪,甚至可說是意料之中,因為公股管理單位長期不重視公司治理,相關主管也未定期參加講習,憑直覺、依常識,甚至以行政指揮觀念來管理轉投資的營利事業,當然無法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治理。
上個月鋒頭蓋過國際難民議題,使選舉新聞也黯然失色的,說來慚愧,就是台北市的「波卡」風波。之所以發生這種事件,其實源於一脈相承對法治的輕忽。柯市長裁定將董事長降為總經理時,雖然補了一句將請官股董事提名(總經理),但仍然不掩公股管理欠缺公司治理之疵。
先談半年前的薪酬問題,依公司法第196條之旨,董事薪資應由章程訂明或由股東會議定,縱然在實務上章程或股東會每授權董事會議定,以柯市府SOP成控,當然應有一套標準程序,例如:成立薪酬委員會(比照證券交易法第14-6條)。但竟容許市長先行決定,事後卻遭董事會打臉,董事會應該不是維護戴某權益,而是在告訴大股東法律的分際。戴某事後自行減薪,其實是未執行董事會決議,而逕依其中大股東首長的意旨辦理,已違反與董事會間的委任關係。
其次看近日波卡事件,其中曲直不乏名家論斷,在此僅討論公司治理問題。悠遊卡公司係由母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100%持有,柯市長認為公股四成民股六成「怪怪的」,其實是指控股公司。所以子公司的董事,嚴格言之,係由母公司(依公民股比例)全數指派,無所謂官股董事,如有官股董事也是在控股公司層次。所以市長直接決定子公司董事長的辭職、總經理的提名,顯然有所踰越,更何況控股公司的董事會中,官股席次還少於民股。也許市長對代表公股的董事去留享有決定權,不過也應該有SOP,而且對董事長職務仍要尊重2/3董事的門檻(公司法第208條);至於總經理的選任,也不能忽略公司法第29條有關過半數的規定,此在悠遊卡公司因公股代表並未過半,尤應注意。
柯市府凡事必稱SOP,在這些事件中如果有一些SOP的精神,至少要成立提名委員會,才不致使總經理的任命淪為黑箱,而薪酬的訂定,依前述也可比照證券交易法成立薪酬委員會,就毋須勞煩市長以股東身分親力親為。
本年初,我曾經寫過一篇「趙少康要辭獨董?」,談到趙君有先見之明,自動請辭因公股推薦而當選的金控獨立董事,至於另一位前市府推薦而當選的獨董,則被傳話後也「待不下去」。
在該案件中,市政府的發言及兩位當事人的做法,都顯示(至少在表面上)對「獨立董事」欠缺了解,大股東(包括公股管理單位)往往忽略獨董的「獨立性」隨意指揮。甚至去年在某保險公司的案件,發生獨董因有專業看法而遭大股東質疑忠誠的情事。因此在該文中所提建議之一,就是希望金管會針對公股管理機關尤其是首長比照董事舉辦講習,以公司治理有關法律為主,並且要包括OECD的「公營事業公司治理準則」的內容,使公股管理的首長能充分了解國際實務及法律的分際。
OECD上述規定,初訂於2005年,甫於本年七月八日修訂,內容豐富,公股管理的首長,包括柯市長,應尤其注意其第二條有關政府應尊重董事會及其獨立性、設立能力專業兼備的管理單位、但避免介入經營管理的規定。至於第四章公平對待其他股東、第五章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的規定,也饒富意義。特別是第六章及第七章,提到透明公開、董事成員資格、遴選程序、薪酬,以及容許董事會為客觀獨立判斷、董事長不兼執行長的準則,對近來發生的案件,極具啟發意涵,行政院不妨會同市政府好好研究一番。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5.10.13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