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樓鼎立的奇譚
2015年9月21日 23:34「都委會決議,信義區公所遷移,建46層高塔樓,與101、南山廣場三樓鼎立」,看到這則新聞標題,實在有哭笑不得之感。
信義區公所是海砂屋,要搬遷,正確。原址要改建,也行。但是要將原機關用地,變更為第四種商業區,採地上權案招標開發,又將容積提高為784%,外加購買容積可興建237公尺高樓,而其目的只為權利金加上出售容積合併157億元的收入,以及與101(509公尺)、南山廣場(272公尺)三樓鼎立的景觀地標,則恐怕考慮有欠周詳。
台灣地區自實施土地使用密度強度管制以來,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台北市政府,似乎特別迷信高樓、偏愛高容積率。高樓是人類建築技術、升降機技術進步的象徵,但此具地標效用的高樓也有熱島效應、光污染、交通、救災乃至影響人類、鳥類生活品質的顧慮,然而高樓一定要有高容積支撐,因此本文乃以高容積為焦點予以分析。
實施容積率的目的,周所周知,是在落實都會人口密度規畫(避免過多人口進駐某一地區),確保環境品質,並藉樓地板供給的確定,穩定不動產市場價格。但立意完美的容積率制度,在實務上遇到不少狀況:各級政府往往在在基準容積以外,另創設獎勵容積、免計容積、移轉容積,使特定地區,尤其是精華市區容積大增,衝擊環境品質,影響週邊交通甚至公共安全。曾被監察院糾正的「元大一品苑」由十樓變廾三樓,「美河市」由容納700人的五層樓變為數千戶的十六樓,都是著例。不僅柯P一再關心的公共建設五大案有容積膨脹現象,一般住宅如「F4皇翔案」也曾因移入容積過多,引發鄰近居民抗議。
長期以來,各建管單位在建商鼓掌下,持續在基準容積上蓋些「違建」,例如獎勵容積(加設停車位可增加容積、配合「台北好好看」以一年半載的美粧換取20%的容積等)、免計容積(公共空間管理室免計入限制但可賣錢)、還有最好笑的移轉容積。
移轉容積有兩項重要法源,其一為文資法第36-1條,另一為都市計畫法第83-1條(看條次有之1就知道是加蓋的條文)。前者是為維護古蹟或歷史建物,為補償土地受限的地主,允許其將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看來冠冕堂皇,但實質上維護紀念性建築,是全民責任,補償應由地方政府編預算,如為「紓解財政負擔」,也不應讓被移入容積地區居民獨受其害。更何況容積移轉經各級政府訂定辦法後已成「容積買賣」,所以最後獲利的恐不是原地主,而是中介及建商。至於後者,更是玩弄文字遊戲的大成,條文中僅表示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移轉容積方式為之」,進而訂定子法,各地通行。文字晦暗不明,背離法律明確性原則;更何況既為公設保留地,又何來容積?本來無一物,又如何移轉?早在2006年10月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中,本人即曾建議修正都市法第83-1條,並獲通過列為共同意見,不想一拖兩年均未修法,直至2008年底終於營建署放行提出修正案,本以為從善如流,結果沒想到不僅未刪或嚴予限制,反而變本加厲再加上可用「折繳代金」方式移轉容積,簡單的說,可以無中生有,繳錢換取容積,此一營建業沾沾自喜的條文,其實已違背容積制度本旨,只留下歡喜的建商與地方政府(例如前述台北市個案出售容積的32億元)。本人到行政院服務後,得悉有立委提案擬修正該條文,惜雖經協調,始終未能列入院會討論。看到今年的葉世文案,更是感觸良多。
暫且不論「以鄰為壑」的移轉容積方式,縱使是其他方法也諸多可議之處,以獎勵容積為例,除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為都市景觀、居住安全而採取措施外,其餘獎勵其實都屬「低」公益性。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開放空間獎勵容積,更讓建商賺去容積,住戶要忍受開放空間帶來的不便與糾紛,甚至近年在各地流行的頂蓋式開放空間,恐怕更是住戶的夢魘,本年8/8蘇迪勒颱風過境,媒體報導的「豪宅大廳淹水」,就是高容積高商機後居民所付的代價。
看台北市發布「三樓鼎立」新聞的自滿,不知可曾考慮對此區域各種衝擊的評估。新聞中提到,市府表示信義區缺乏大客車停車空間,但已安排南山廣場提供30輛車位。市府大概忘了,2014年本人撰文指出將A25停車場用地改為地上權招標為商場,違反當初「設大型停車場,強化信義商圈」的初衷時,市政府的答覆就是已由南山廣場提供30輛車位,一條牛竟剝三層皮!請柯P去看看目前A25開始動工周遭交通的亂象,就知道三樓鼎立終將是一個災難。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5.09.20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