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也要「公司治理」
2015年5月7日 18:37農曆年期間一則有趣的新聞是柯文哲對內湖開發案的發言,柯市長認為「花一大筆錢就可以把保護區變開發區」「奇怪耶!」,隨即引發一場論戰,先有法師出面指陳柯市長「羞辱慈濟」「善惡必報」,接著又有幾位意見領袖各抒己見,先是著眼個人風度,繼則論及慈濟的行事風格,其實類似的論述可以更宏觀,見樹更見林。
在人類近代文明史上有一項重大的發明,就是創設了「法人」,也就是基於特定的目的創造一個法律人格,不受自然人生老病死的限制,可以永續實現創始的目的。現代的公司、基金會都是這一理念下的產物,對經濟乃至社會發展,產生莫大的貢獻。
一般而言,法人可概分為營利與公益性質,前者如公司,屬營利社團法人;後者如公會屬公益社團法人,至於慈善團體、基金會則多屬公益財團法人。也許有公益團體人士認為,營利的公司俗不可耐,不能與其相提並論,而部份宗教性質的團體,更認為本身目的崇高,性質超然,但在法律上言,這些都是法人。
雖然團體擁有法律人格,但仍需會生老病死的自然人來經營,所以早在亞當斯密時代,就指出公司經營者因為人性的弱點,依然存在有所謂「代理」的問題,必須要有運作的規範。以我國而言,長期以來有公司法規範營利的社團法人,有商業團體法規範公益的社團法人;但唯獨對財團法人,除民法上有一些設立、解教的簡略規定外,並無實質性的規定,僅於有必要時,散見於各主管部會的行政命令。這在國人不熟悉法人運作的奧妙時,尚不嚴重。但在各界人士了解財團法人運用之妙後,加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設有租稅誘因,有限的法條即難以應付日益增加、功能複雜的財團法人。於是,不僅是慈善家、宗教家設有財團法人,企業家也紛紛成立財團法人,君不見兩個月前,某企業家遺孀出任某財團法人董事長,引起資本市場注意,只因不少財團法人已成為企業控股的一個重要選項。
任何法人,在規模不大時,對社會影響有限,所謂stakeholder(利害關係人)不多,不引人注意,也不必過度注意。例如小公司開開倒倒,對整體社會衝擊不大。然而公司如逐漸成長茁壯,不僅股東眾多,往來客戶、供應廠商也成千上萬,動見觀瞻,在法律上也達到公開發行程度,法規自然會有較高的要求,所以除一般性的公司法外,又有證券交易法的規範,對其財務、業務乃至股債的發行、交易都有詳細規定,因為size does matter,稍有閃失,一定影響重大。
財團法人其實也不例外,雖都在實現其崇高的目的(例如:教育、醫療、研究、慈善、環保等等),小規模時為善為害都不大,及至發展至某一種規模時,不但把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發揮淋漓盡致,而且還控制上市公司、掌握社會資源、擁有強大遊說力量,此時就「引人注意,也必須注意」。前些日子的論戰中,許多人談到「公益勸募條例」,其實這只是某些財團法人的活動之一,為使財團法人有制度性規範,行政院在2010/3曾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至今仍未獲立法院有效審查,遑論通過。不過該草案草擬時雖參考各部會的行政命令,但有兩項盲點:一是排除宗教團體,另一是大小法人一概通用。前者應是唯恐妨害宗教自由而想委諸宗教團體法;後者則是胖子瘦子同穿一件衣服,結果會都不合身。
慈濟在內湖的規劃,是歷經四任市長的Long story,撲朔迷離,非我所能理解。但涉及所有財團法人共同的問題,就值得眾人的關心,現階段建議可循下述方式:
1、推動「財團法人法」的立法,將原躺在立法院的草案提出審查,並對超過一定規模的財團法人對社會有相當影響者,適用較高標準的監督,此與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流管理的道理相同。
2、宗教團體有關教義的研究、傳播、教育等純宗教事項不必納入財團法人法,但財務及非宗教事務,仍應受該法一般原則的規範,財務公開更是基本要求。
3、鼓勵尤其是大型財團法人加入自律組織(例如目前已有的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以同儕互助監督方式,提升自律。
4、財政部研議現行免納所得稅的66項法令解釋,有無過於寬鬆?而金管會亦可針對上市公司捐助財團法人,再由財團法人控股上市公司的現象研究改善之道。
關心內湖開發案的人士,如見樹又見林,更應關心整體財團法人的治理。
新聞出處:本文刊載於2015.03.15聯合報